企业传承与合伙人制度(连载7):晋商传承基业的经验性做法
时间:2025-04-30
在我们两位作者合著的《共利型企业家》一书的最后一章中,向读者介绍了300年前的晋商利用合伙人制度来传承基业的经验。现将这一内容专门摘录出来分享给大家,以启示思考企业传承与合伙人制度的关系。全文如下。
在距今300多年前,中国历史上的晋商就发明了一种商号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叫做“身股制度”。它是晋商商号中一种特有的组织管理及利润分红制度。有研究者指出,晋商发明的这种制度,在明末清初的晋商中间已经广为流行,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消失。
晋商的“身股制度”
晋商的“身股制度”的大致内容是,把商号中的“股份”分为三种形式:银股、身股和财神股。
● “银股”指财东(商号的出资人)在订立合约时的股资。如出资30万两,每万两为1股,则银股共为30股。
● “身股”是指商号中的掌柜(经理人员)以及资历深而又有功劳的伙计(职员)的报酬,也以“股份”的形式分配。
●“财神股”类似于现在的公积金。
下面重点说说“身股”。
持有身股的掌柜或伙计无需出资,但在利润分配上却享有同银股一样的权利。在有些商号,掌柜或伙计去世后,每逢账期,已故的掌柜或有功劳的伙计,仍然可以按照生前所拥有的身股参加1至3个账期的分红(大约4-12年)。
身股的分配依掌柜或伙计的资历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总号掌柜为1股,在与财东订立合约时,就写入合约内。伙计的身股则不在合约中列明,而是随着商号的经营发展而逐渐分配给那些工作时间较长和贡献较大的伙计。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身股的数量会渐次增多,甚至最终会多于银股。
晋商中的代表乔家大德通票号,其股份变迁就是晋商身股制度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根据记载,在1889年第一帐期分红时,大德通票号有银股20股,身股9.7股,其中的身股分别为23名掌柜和伙计所持有。到1908年时,大德通票号的银股仍然是20股,但身股已经从9.7股上升到23.95股,拥有身股的掌柜和伙计也从23名增加到57名。
徐崇寿先生在其《晋人经商渊源与近代票号始末》中,对晋商实行的身股制度有过这样的评述:
“关于人力方面,除依例给年薪外,掌柜顶身股一份,其他同事及分号经理,由顶一厘起码,渐次亦可顶到一份。……大谱四年开张一次(即分红),所余纯益金,人银股平均分配,按尔时每次每一份约可分得白银万余两。如到年老不能任职,仍照旧分红,至病故后,照规定还可再分四年后一次红利。生前若对号有特殊功绩者,还可再继续分三五次不等。再如创办人有功绩,更可顶到永远股利,即只要原票庄字号存在营业,即可分红。”
三个发展阶段
晋商身股制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短期到长期、从松散到稳定、从单一到多元的变迁,且不断因时因势变化的过程。
学术界普遍将晋商身股制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了三个阶段:合伙制→伙计制→身股制。
“合伙制”是初级阶段
它是晋商为了突破无固定地点、时间、货品的“小贩式”经营方式,而产生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经营模式。在合伙制模式中,出资者将一部分资本交与他人经营,并与经营者共同分享利润。
“伙计制”是中级阶段
它的中心内容是“东家出资,伙计经营”。这种制度解决了出资者面临的许多问题与矛盾,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晋商的发展。因为在这种制度中,出资者并没有完全交出经营权,商号的经营与管理仍然由他们来决定,只是他们由于本身能力和精力有限,没有办法管理好所有的分号,因而不得不雇用伙计来为其经营分号,所以此时,股东与伙计属于不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
“身股制”是高级阶段
随着晋商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权力的下放越来越多,出资者越来越需要有管理能力的伙计为其经营,有些财东甚至完全退出经营,而将商号的全部生意都交给掌柜和伙计管理,他们只是在期末参与分配商号的收益。
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中,股东作为委托人,只是负责提供票号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本,经营票号由聘用的代理人(即大掌柜)来负责。股东拥有选择、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权力,以及对少数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而大掌柜(经理人)则享有经营决策权、财务权与人事权等权力。
研究者普遍认为:晋商历经三百余年而不衰,与其所实行的身股制度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而我们在此想说,晋商的身股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下一种最佳的劳资关系体现。
预告:下一篇文章将要讨论的内容是,承担为企业传承保驾护航的合伙人制度,应该涉及哪些具体内容和方法。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张诗信先生和王学敏女士,是上海奇榕咨询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均为知名实战派管理专家。他们在过去十几年中,为众多的企业提供过合伙人制度设计和企业传承辅导相关的咨询服务。他们合作撰写和出版的相关著作有《合伙人制度顶层设计》《共利型企业家》《企业人才管理章程》《3S绩效考核》和《合伙人的自我修养》。